案例解析:海關 “一年內二次主動披露” 該怎么理解?
海關主動披露制度是企業(yè)自我糾錯的重要機制,但2023年第127號公告明確限制"一年內二次披露"的豁免權。本案揭示三大核心規(guī)則:披露次數與處罰力度直接掛鉤某經貿公司兩次申報錯誤案例顯示:
- ?首次披露女童夾克幣值錯誤(2025.2.20)獲不予處罰
- ?二次披露男士風衣價格錯誤(2025.3.20)被罰款1萬元印證127號公告第四條"一年內二次披露不適用寬大處理"的剛性約束。時間窗口以自然年計算,非按首次披露起算12個月。
- 1.影響出口退稅管理:處申報價格10%-50%罰款
- 2.構成刑事犯罪:移送司法機關追責本案因及時披露未造成實際退稅損失,故按最低幅度(約1%)處罰,體現"過罰相當"原則。
- 1.時限:違法行為被發(fā)現前
- 2.內容:完整提交錯誤報關單、財務憑證等證據鏈
- 3.態(tài)度:配合海關調查并積極補救建議企業(yè)建立"報關單-發(fā)票-合同"三位一體復核機制,避免幣種/單位等低級錯誤。對已發(fā)生問題,應在首次披露時全面排查同期所有報關單,杜絕二次違規(guī)風險。



